2024-05-17 04:33:58 | 言晓网
一、释义:
招生类别指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考生所处的分类。
二、类别:
1、招生类别大体分为:普通统考类、艺术类、体育类和特殊类型招生。
2、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包括:自主招生、国防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定向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招生类别。
三、含义:
自主招生:
从2003年开始,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招生中的自主权,促进中学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有关精神,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2所高校实行了部分招生计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统招:
统招一般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选拔考试,依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内统一招录,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正规大学;是否统招生是以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的学习形式是否"全日制"来定论。 言晓网
国防生: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官。
国防部发布从2017年5月起,不再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收国防生,也不再从在校大学生中考核选拔国防生,国防生制度画上句号。
保送生:
保送生是指中国由某些中等学校推荐保送,经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同意,免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而直接录取入学的学生。
扩展资料
容易混淆的招生类别:
一、定向招生计划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相同之处:面向普通高校高考生定向招生。
不同之处:招生范围与就业有所不同。
(一)贫困地区专项计划
三个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均属于定向招生计划,但考生毕业后不定向就业。
1、国家专项计划
为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简称,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安排在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录取。该专项计划仅限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生报考,考生须具有当地户籍和高中三年学籍。
2、地方专项计划
为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简称。实施区域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具有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和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可以报考。
例如四川省2014年“地方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第一志愿,每所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安排在本一批次录取。
3、高校专项计划
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简称。主要选拔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高中阶段具有在上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有农村户籍且家庭在农村的学生均可报考。
具体实施方案由招生高校制定并公布。录取时,在报考试点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将已通过试点高校前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该校要求,并填报了该校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放给学校,供学校审录。
(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定向就业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其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二、民族班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
相同之处:都面向少数民族考生。
不同之处:录取方式和学习时间不同。
(一)民族班招生
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学制与普通的本专科相同。
(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
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录取结束后单独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生源省(区、市)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本科预科就读时间一般为5年,专科预科就读时间一般为4年。第一年主要进行高中文化课的补充学习,且第一年不分专业。第一年结束后,考生通过学校的考试,再次填报志愿确定自己的专业。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学制比普通的本专科多一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招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防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保送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范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这个每个省份是不一样的,最新政策也与前几年的政策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
什么是高职单招呢?
高职单招是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的简称,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普通高校多元化选拔高等技能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综合型人才等的重要招生方式。通过这项招生政策办法,招生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培养要求自主设置考试科目、自主组织文化考试和技能综合测试、自主确定录取原则、自主选拔录取,招收高职(专科)层次学生。
那么什么时候报考呢?
因为单招也称为春招,所以是在春天的时候报名。报名时间具体在3.10号左右,可以通过省教育厅发布的招生材料和目标院校发布的具体备考信息进行备考,一个月之后会线下或者线上进行考试。体备考信息进行备考,一个月之后会线下或者线上进行考试。
一般考什么呢?
这个每个省份的每一个学校也是不同的,但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需要考语数英和综合素质评价上面的内容评比择优录取。
二:需要对综合知识素养进行考试,摸清楚考生的知识储备量。
三:需要面试,录制一个一分钟左右的视频,做自我介绍。
具体要看学校的要求规章制度,有个也要求合格考过多少门数才能参加某个学校的单招也是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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